香港联交所简介
在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内,具雄厚实力的机构近年都会透过整合,以积极迎合各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 随著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进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公司合并,香港交易所已於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 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主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
制订
前瞻与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夥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内地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形重要. 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维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前领地位的有力明证。综观亚洲区内以至环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香港交易所的发展潜力显然无可限量. 重新整合的市场架构拥有庞大资源作后盾,将可确保香港维持其最重要市场的地位,为市场使用者提供主要对冲与风险管理设施,同时亦提供资金促进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香港在不断向前迈进的精神的推动下,将会发展成为资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国际
主要市场.
在已建立的稳固基础上,香港交易所与积极进取且实力雄厚的香港金融界将会携手合作,同心协力去实现发展成为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承诺.
上市的好处:
1. 上市时及日后均有机会筹集资金,以获得资本扩展业务
2. 扩大股东基础,使公司的股票在买卖时有较高的流通量
3. 向员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和承诺,增加员工归属感
4. 提高发行人在市场上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及供应商的信赖
5. 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有助于银行以较有利条款批出信贷额度
6. 欲上市的公司务须征询其顾问意见,考虑所有切合该公司及其管理层目标的因素
7. 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要求较为严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以改善公司的监控,资讯管理及营运系统
在香港上市的原因:
1. 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
从战略形势来看,香港位处高增长地区,与中国内地的贸易及业务往来频繁,为发行人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借此进军快速发展的内地市场。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拥有大批熟悉中国事务的专才,联交所曾为不少亚洲及跨国公司提供进入中国内地的机会。
2. 内地企业的本土市场
香港是世界十大股票市场之一,亦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香港市有意寻求在海外国际市场上市的内地企业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成交在香港市场进行,更加显出本土市场理论的重要性。
3. 投资者需求殷切及集资能力强劲
香港具备雄厚实力吸引优质的本土及海外投资者,为发行人在上市时及上市后提供高效的融资平台。
4. 资金及信息自由流动
在香港,资金流动不受限制,税制简单,货币可以自由流动,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具吸引力的市场
5. 健全的法律体制及国际会计准则
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香港亦采用《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提供稳妥而吸引力的基础,也能维持投资者的信心。
完善的监管架构
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要求高水平的披露规定,联交所对企业的管治的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从而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6. 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香港的证券去拿市场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这些设施促进李股票市场的流通量及为经济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香港H股上市流程
第1步:前期可行性研究
第2步:聘请中介机构(内地中小企业改组/改制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境内外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公关公司和收款银行等)
第3步:拟定重组股份制改制方案
第4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
第5步: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证监会申报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6步: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受理公司境外上市申请的函,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
第7步:获得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正式批准并通过境外上市聆讯
第8步:国际推介和新股配售
第9步: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须报送的文档
1、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档
3、 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 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档、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
8、 公司章程
9、 招股说明书
10、 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 法律意见书
12、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 发行上市方案
14、 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档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向监管机构申请程序
1、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2、 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发改委和商务部
3、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4、 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5、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
6、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7、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8、 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发改委和商务部
9、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10、 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11、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
12、 公司在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主板
创业板
香港上市涉及费用
上市费用占总融资金额的比例,香港创业板约为10%,主板在10%以内。具体的上市费用包括:文件费、承销费、专业费(律师、审计师及财务报告、股票登记、房地产估值)、印刷费、公关顾问费、杂费。除承销费和文件费之外,其它中介机构费用总计在450万港元到600万港元之间。
主板上市费用
创业板上市费用
主板年费
创业板年费
香港上市中介机构及职责
国内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必须按香港法规要求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上市的专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投资银行作为协调人负责召集这些中介机构,另外,该投资银行应能承担以下工作中法律/会计/评估之外的工作。
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1、 保荐人(主承销商/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
提供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和业务重组及上市架构方案等意见
协助公司获得国内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之审批及同意
协调其它参与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工作
协助承销商律师编写招股书及处理相关上市档
作为公司与联交所联系的主要管道,并协助公司获得上市之批准
为公司包装及定位
就首次上市的定价、承销结构与时机提供建议,并负责牵头组织承销团
负责安排公司国际路演,推销公司的新股发行,工作包括安排大型推介会、一对一的基金会、研究报告的编写、传媒的报导和访问等
决定股票之定价及分配
执行上市后的股价稳定机制,使股价获得支持
作为公司上市后之持续保荐人,协助公司履行上市责任
2、 公司香港律师
确保一切有关上市的事宜,如重组、关联交易、董事承诺、公司及母公司的承诺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有关的法律要求
编写招股章程内的法律部份,如重组过程中债权、债务、合同、合约,对外投资企业的处理等
负责起草及审阅重要法律文件
向公司董事解释其需要对招股章程的内容负全部责任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
3、 承销商香港律师
编写招股书及相关档
就保荐人的法律责任提供意见
编制包销协议、验证招股书报告
向包销商提供有关销售事宜的意见,包括起草编写研究报告的指引、国际配售的范围及限制、审阅研究报告等
4、 公司中国律师
协助公司完成股份制及上市重组,起草所需的汇报档
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保上市各主要事项符合国内法规,并协助公司获得国内有关之审批及同意
5、 境内外会计师
就审计报告、溢利及现金流量预测出具报告
就财务、税务方面提供意见
确认招股书有关财务资料
如在联交所上市,境外会计师报告必须以香港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6、 境内外评估师
对公司的物业及机械设备作出估值及提交报告
房地产物业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的评估报告指引而发出
7、 公关顾问
协助公司编制公司推介数据、短片及幻灯片
协助上市工作,确保公司在上市推介中的表现具专业水平
提醒公司与分析员及基金经理会谈时须注意的细节
安排公司及其管理层与新闻界的联络
8、 收款银行
向公众提供上市招股档以及申请表格
接收及处理公众的认购申请
通常公司认购为期3.5天,收款银行安排认购支票的清算及退款
募集资金交付发行公司
9、 股份登记处
派发股票
保管股东名册并负责股份转让的登记
10、 印刷商
上市招股檔的印刷
11、 包销商
新股发行包销及向客户推销发行新股
分发有关研究报告
香港主板上市主要要求
1.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4个地区的设立的公司可做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如果属于第二上市,按照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在其他司法地区设立的公司。
2. 投资对象
以所有投资者为对象。
3. 盈利要求
过往3年合计5000万港币盈利(最近一年须达到2000万港币,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到3000万港币)。
4. 营业记录
新申请人须具备3年业务记录。
5. 主营业务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营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6. 业务目标声明
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7. 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
新申请人上市后不须保留保荐人。但是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8. 于业务记录期间的管理层、拥有权和控制权
新申请人于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9. 业务竞争
控股股东或董事如果进行任何与新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须在招股文件中披露有关资料,并在上市后持续进行披露。
10.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股票上市时市值必须到达一亿港币。
11. 最低公众持股量
对于新申请人发行的股票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币,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若新申请人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元港币,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25%之间。
12. 股东人数
新申请人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币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13. 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14. 包销安排
发行人必须委任包销商全数包销向公众发售以供认购的股份。联交所有权向上市申请人查询所建议委任的包销商的财政状况。如果联交所认为未能确信包销商有能力履行包销责任则可拒绝该申请人的上市申请。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要求
1.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就创业板第一上市,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在中国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这4个地区的其中一处注册成立。
2. 投资对象
以专业及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者为对象。
3. 盈利要求
不设最低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4. 营业记录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着新上市申请呈交的日期之前,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若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申请人,此项要求可减至12个月:
1) 该公司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小于5亿港元;
2) 该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务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
3) 该公司上市时规定之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本证券的市值必须不少于1.5亿港元,并由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首次的公开招股价不得少于1亿港元。
有关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基建公司)、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不足24个月。
5. 主营业务
新申请人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6. 业务目标声明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到该等目标的方法。
7.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
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如果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8. 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
新申请人必须委托保荐人,任期须至少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9. 于业务记录期间的管理层、拥有权和控制权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和拥有权在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内必须保持大致相同
10 业务竞争
容许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及其后(除主要股东外)持续做全面披露。
11. 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币。期权、认证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进市值为600万港币。
12. 最低公众持股量
1)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足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金额至少须达到3000万港元;
2)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40亿港币以上,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达到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有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至少合计持有已发行股本的35%。
13. 股东人数
就至少有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的发行人而言,于上市时最少有100名公众股东;就仅符合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要求的发行人而言,于上市时最少有300名公众股东。
14. 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15. 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果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示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